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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11-05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海上公路内河运输以及联运合同,对于货物运输合同,按规定需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有哪些?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费收入,所运货物的价值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不包括在内。


  针对国内的货物联运,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全程运费计算,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是全程运费统一结算的,是分程结算运费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分程运费计算,负责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举个例子,现在一批货物从北京到上海,再从上海到广州,如果是从起运地北京统一结算运费,那么托运方和北京的承运人,对全程的运费贴花。如果是从北京到上海,再从上海到广州,两段分别计算运费,则发货人与北京承运人,发货人与上海承运人,分别对这两段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是国际货运,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按照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计算应纳印花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免纳印花税,但是托运方按照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举个例子,一批货物从广州运输到上海,运费10万。再运输到美国,运费40万,广州的承运人针对广州到上海这段运费贴花,境外部分的运费不缴纳印花税。托运人则全程贴花。按照总运费50万贴花,如果是从美国运输到广州,托运方贴花,国外提供运输的企业免税。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则不征收印花税。因为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条例规定要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有10大类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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