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10-09
在财务与税务的广阔领域中,视同销售是一个既特殊又重要的概念。它虽然并未直接为企业带来现金流的增加,却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了销售的功能,并因此触发了税费的缴纳义务。对于财会新人而言,掌握视同销售的相关知识点,无疑是处理税务问题时不可或缺的一环。那么,接下来请大家随小编一起看看有关的信息。
应交税费当中的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许,在初次接触这些视同销售情形时,你会感到有些困惑。但请放心,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你想要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不妨登录咸林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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