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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收取物业费的增值税问题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3-29

问题描述


物业公司4月份收取业主当年1至12月份物业费,增值税何时缴纳?


专家回复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并收款、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以及开具发票日期三者孰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早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二者孰早,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如果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晚于发票开具的时间,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申报纳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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