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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贴花以外方式缴纳印花税,可否申请退税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7-29

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印花税法》,在《印花税法》实行前,《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都明确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对于采取除自行贴花以外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可否申请退税,国家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广西税务、福建税务、吉林税务、北京税务等税务机关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抵缴或退税。


实行新的《印花税法》后有没有退税或抵缴税款的相关规定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三)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同时,22号公告第三条还列举了两项不能退税及抵缴税款的情形:


1.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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