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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09-18

我们A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放给员工小王作为福利,那么在会计和税务上应做怎样的处理呢?


一 、会计处理


A公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1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A公司应视同销售,计入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2、个人所得税


 A公司应计入小王的应税收入,代扣代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之规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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