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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7-04

咸林会计网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公告称,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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